政治雷達法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 第18條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之檢查或抽驗,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得派員檢查或抽驗留置於家庭用戶之成藥、固有成方製劑及其裝置用袋(箱)。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