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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4條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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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