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 第9條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9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