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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戒菸教育,分為在學戒菸教育、非在學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之對象,以收容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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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