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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26條

第 六 章 附則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令。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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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