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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對於負責防護人員防護得力著有功績者,得將其情形核敘事實, 通知各該主管長官予以核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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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