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第3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