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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5條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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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