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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戶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5-1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第3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第4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第5條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第5-1條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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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