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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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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戶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5-1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第3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
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第5條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5-1條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
← 第1條
看 戶籍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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