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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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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第25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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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