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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63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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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