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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 第19條
房屋稅條例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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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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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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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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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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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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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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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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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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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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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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