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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條

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所長、佐理、課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有事故時,由所長指定佐理或資深課長代理之,應 出席人員因事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准。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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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