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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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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83條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第 三 節 調查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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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所得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7條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於扣繳稅款準用之。
「調查」的其他條文
第80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
第81條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前項通…
第82條
(刪除)
第82-1條
(刪除)
第83-1條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
第84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
第85條
戶籍機關依法辦理戶籍異動登記時,應抄副本分送當地稽徵機關。
第86條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
第87條
(刪除)
← 第82-1條
看 所得稅法 全文
第8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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