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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 第5條

托兒所及幼稚園與托嬰中心申請改制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人,並 敘明托兒所及幼稚園最後申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托嬰中心之托兒所部分最後完成改制為幼兒園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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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