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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批發業:指從事批售轉運或分類處理商品之公司。 二、零售業:指使用電腦連線型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從事銷售商品同時開 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內部單品管理及網路連線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指對批發業、零售業在批售、轉運、分類處理商品過程 中,提供下列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一之公司: (一) 網路連線之資料儲存、處理、運算。 (二) 資源回收。 (三) 防治污染。 (四) 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 四、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 設備或技術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 五、自動化設備:指具下列功能之一,在批售、轉運、分類處理商品過程 中所需之設備: (一) 自動進貨、裝卸貨功能:電動堆高機、電動拖板車等機器設備。 (二) 自動監測、檢校、檢貨功能:電子標籤理貨、檢貨系統等機器設備 。 (三) 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功能:進貨、銷貨、存貨作業管理系統等機器 設備。 (四) 自動分類、包裝、運送或控制功能:自動分揀機、包裝機、輸送帶 系統等機器設備。 (五) 銷售點管理功能:門市銷售結帳收銀機、門市後台主機、門市無線 接收器、門市盤點訂貨機、列印門市繳費收據印表機、不斷電設備 、掃描商品條碼機器等機器設備。 六、自動化技術:指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 七、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 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 主機、伺服器及工作站) 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三) 顧客關係管理及協同規劃、預測與補貨商務系統與設備。 八、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 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規之設備,包括空氣污 染防制、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環境檢 驗、環境監測設備。 九、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資源回收設備:指在批售、轉運、分類處理商品過程中,回收可再利 用之廢棄物質,使其可再製造利用所需之設備。 十一、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二、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 十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四、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為取 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 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五、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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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