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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1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 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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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