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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及申請交付懲戒者。 被付懲戒之技師,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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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