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22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2條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書,均以中央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