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24條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4條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