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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檢覈辦法 第13條

技師之檢覈,由考選部分設技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經濟部查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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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