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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52條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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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