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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規範了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的申請、換發、補發等相關收費項目及標準,確保相關行政程序之經費及人事成本能有明確之財務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9-16・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技師法
第五十六條
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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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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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技師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滿、技師執業執照經註銷、廢止或撤銷,於原執照效期內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納執照費;原執照效期屆滿後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前二項技師執業執照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執照費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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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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