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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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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