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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全國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職類技能規範及命製試題。 二、推薦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並分配工作。 三、協助借用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 四、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五、擬訂國手訓練計畫、指導培訓及撰寫報告書。 六、商請贊助單位提供國手之訓練場地、材料、機具、師資、裝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兼任技能競賽技術小組之成員。 九、兼任國際裁判。 十、辦理其他競賽相關事項。 全國裁判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全國副裁判長代行;全國副裁判長無法代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全國裁判長資格者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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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