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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19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9條
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 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 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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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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