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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26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6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但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單一職類者,二個職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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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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