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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9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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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