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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3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提出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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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