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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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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8條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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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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