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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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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