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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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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