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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規劃所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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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