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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類開發: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者。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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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