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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職類、級別。 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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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