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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8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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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