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9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9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