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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第21條

應檢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為之,同一試題以 提出一次為限。其書面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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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