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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技術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技術顧問機構並應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技術顧問機構之業務,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 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術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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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