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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5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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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