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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8條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之監察員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規定者,應予剔除,並在該候選人或政黨所提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由選舉委員會另行遴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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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