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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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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4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
第一項及
第十一條
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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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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