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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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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二、為保險成本或
第三條
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三、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但書各款情形,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為移轉外,應以現金移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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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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