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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海域,為國際漁業組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者,該漁船應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始能出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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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