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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7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投資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規定提出改善計畫書者,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陳報計畫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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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