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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第21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1條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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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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