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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第3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及終止方式。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其得以等值外幣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外幣種類及其繳納方式。 前項等值外幣,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繳納日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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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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