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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副主管長官、執勤官、刑事業務主管、副主管、拘留所主任、督察人員、各級查勤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應負拘留所勤務督導檢查之責。 拘留所勤務督導由業務單位先編排督導計畫表,經主管長官核定後採機動方式實施。於收容被拘留人期間每日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均不得少於一人次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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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