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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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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拘留所主任或其指定員警,至少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九時,應就拘留所之安全設備、保健衛生及其他管理情形檢查一次,如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檢查結果,應詳記於拘留所檢查簿,陳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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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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