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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0條

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                  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第一項醫療費用,如經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時,由警察機關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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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